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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早高峰地鐵上因車廂內擁擠與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將對方拽下車廂,用手毆打對方頭面部,,繼而將其摔倒在地,,造成陳某顱腦損傷死亡。一審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9年后,,王某提出上訴,,稱被害人因地面光滑摔倒致死。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地鐵擁擠引發(fā)糾紛
46歲的王某和同齡的陳某每天都乘坐地鐵上下班,。2015年7月9日8點多,,二人在乘坐地鐵2號線時,因車廂內擁擠發(fā)生爭執(zhí),。當?shù)罔F列車行至北京站停車后,,王某將陳某拽下車廂。在北京站站臺南側西數(shù)第七至第八根石柱間,,王某用手對陳某頭面部進行毆打,后把對方抵在石柱上,,繼而將其摔倒在地,,造成陳某頭部著地受傷。
案發(fā)后,,王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將陳某送至醫(yī)院搶救并撥打報警電話。當天,,王某被抓獲,。同月11日,陳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陳某符合摔傷頭部,,導致顱腦損傷死亡。后王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案件審理中,,王某一次性賠償了陳某家屬35萬元。
一審從輕判處9年
據(jù)王某說,,當天早上7點50分左右,,他從宣武門坐地鐵2號線,準備到建國門換乘1號線到國貿上班,。因車廂內比較擠,,他在列車即將到達北京站時提前往外換。當他擠過一個中年男子時候,,對方打了他一拳,。
“我急了,車門開啟后,,就拽著那名男子的脖領子往車廂外拉,,把他拉到站臺上?!蓖跄痴f,,在拉的過程中,對方用手打他,,他也打了對方左臉一拳,,兩人相互撕扯起來。
之后,,王某揪著陳某的脖領子把其頂在站臺的大柱子上,,雙手抓著對方脖領子往自己身體的右側一甩,陳某就直接仰面摔倒在地上了,。王某見陳某倒地后不動,,就走過去詢問,并將對方扶起靠著柱子坐著,。感覺不對勁的王某用手機撥打了120并找站臺服務人員幫忙,,將陳某扶到地鐵站員工休息室。急救醫(yī)生趕到后,,將陳某抬到救護車上,。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王某系自首,,犯罪后積極搶救并賠償,,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審從輕判處其9年徒刑,。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王某上訴表示,,他未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被害人因地面光滑摔倒,,他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判量刑過重。辯護人指出,,王某對被害人是“甩”而不是“摔”,,因此他的行為適用過失致死罪。王某犯罪手段并不殘忍,,不是預謀犯罪,,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二審改判,。
檢方則認為,,王某將被害人拽出車廂后使用拳頭進行毆打,后用手拽住對方衣領將其往大理石柱子上磕,、又將其摔倒,,使其后腦與地鐵站大理石地面在沒有任何緩沖的情況下直接接觸,直至被害人倒地不起,,王某的傷害行為才停止,,與一般的推搡行為有本質區(qū)別。王某作為成年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受傷的后果是明知,、可以預見的,,不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態(tài),,亦不是意外事件,。
市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不論王某對被害人是“甩”還是“摔”,,均系王某的主動行為,。被害人因之倒地傷及頭部,導致被害人因顱腦損傷死亡結果的發(fā)生,,王某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對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擔責任。據(jù)此,,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