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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木家具被賤賣 600多萬只賣了310萬元
49歲的陳某在莆田市秀嶼區(qū)工作,。2013年11月的一天,一位經(jīng)營企業(yè)的朋友找到陳某,,表示資金周轉困難,,想借點錢。陳某表示自己手頭上也沒有錢,,但承諾會幫朋友去籌措,。
陳某找到好友馬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馬某借款400萬元,,約定月息2%,借款期限為1年,。2014年1月17日,,陳某又從馬某處貸款300萬元,月息2%,,未約定借款期限,。
3個月后,陳某和馬某雙方簽訂了抵押收條一份,,陳某提供一套5件套紅木家具作質押,。雙方約定如果陳某超過抵押期限未能還清借款,,馬某有權處理所有質押物,、銷售或拍賣等,所得貨款償還欠款本息,。若不足償還欠款,,陳某仍需償還借款差額,若超過欠款金額,,馬某歸還所超金額,。同時,還約定還款的期限為2015年7月27日止,。
然而,,還款期限到了,,陳某并沒有依合同及時歸還欠款。2015年8月28日,,馬某將質押的紅木以3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案外人黃某,。陳某知道后,感覺家具被賤賣,,拒絕支付剩余借款,。馬某為討要剩余的437.98萬元,于同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借條上是寫700萬元,,但我只收到現(xiàn)金及轉賬642萬元,應按實際借款額確定還款額,?!蓖徶校惸硺O力強調,。雙方除對借款數(shù)額有分歧外,,最大矛盾焦點在于紅木家具到底價值幾何。陳某認為自己的紅木5件套價值遠不止310萬元,,并提供資產(chǎn)評估表一份,,證明涉案的紅木家具實際價值為629.63元。陳某認為馬某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抵押物賣給他人,,且未提供買賣合同,,存在惡意串通的嫌疑,并推定自己的紅木家具并未被真正賣掉,。
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法庭采信了雙方借條上的借款數(shù)額即700萬元。馬某在庭審中也反駁,,指出陳某提供的紅木家具評估的內容為重置價值,,并非市場價值,且系陳某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并提出若陳某對自己的變賣行為有異議,應當另案提起訴訟,。
經(jīng)審理,,法庭認為馬某只請求陳某歸還部分欠款,屬有權處置自身權益,,擱置爭議合法有理,,可予照準。
對于紅木家具質押問題,,法庭認為,,馬某請求不處理,,且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宜并案處理,,陳某可另行主張權利,。據(jù)此,法院判決陳某需歸還馬某借款437.98萬元,,并按年利率24%計算資金占用期間利息,。陳某不服,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未按法律規(guī)定繳納訴訟費用,,按撤訴處理。
法官釋法
法律不承認流質條款
經(jīng)辦法官介紹,,本案涉及一個很重要的法律概念,,“流質條款”,即絕押條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通俗的就是“如果還不上錢,抵押或質押的財物就歸債權人所有”,。法律基于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出于保護債務人權益等方面的考慮,,明文規(guī)定禁止流質條款,。
經(jīng)辦法官介紹說,實踐中仍有不少抵押,、質押合同中存在流質條款,。此類合同極易引起矛盾糾紛,例如本案中雙方對紅木家具價值認定不一的問題,。雖然法律禁止流質條款,,流質條款無效,但抵押,、質押合同并不因流質條款的部分無效而全部失效,。本案中,馬某回避了這一問題,,只請求部分債權是合理合法的,。相應的,,如陳某認為馬某對質押物的處置不服,,也可以另行主張自己的訴求。
編輯:陳佳
關鍵詞:紅木家具被賤賣 600多萬 只賣了3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