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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稱東帝汶海上劃界調解委員會報告不具法律效力
新華社堪培拉8月30日電(記者徐海靜)澳大利亞外交部長朱莉·畢曉普和總檢察長喬治·布蘭迪斯29日發(fā)表聯(lián)合聲明說,東帝汶針對其與澳大利亞海上劃界糾紛而提議成立的調解委員會不具有舉行海上劃界聽證的法律權力,,該委員會的最終報告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聲明說,澳大利亞將派代表團參加東帝汶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提議成立的調解委員會在荷蘭海牙舉行的第一次會議,。
“我們將發(fā)表聲明,,解釋澳大利亞與東帝汶糾紛的背景,以及我方關于調解委員會法律權限事宜的立場,,”聲明說,。
澳大利亞與東帝汶之間的海洋劃界問題早已有之,。1972年,澳大利亞與印尼劃定了兩國位于帝汶海的海洋邊界,,當時東帝汶還是葡萄牙殖民地,,在葡萄牙反對下,澳印尼海洋邊界在東帝汶段未能劃定,。東帝汶被并入印尼后,,印尼先后于1989年和1997年與澳大利亞就此簽署相關劃界條約,但東帝汶于2002年獨立后明確不承認澳印尼之間的雙邊協(xié)議,。
澳大利亞在東帝汶獨立前夕根據(jù)《公約》第298條發(fā)表了排除性聲明,,宣布不接受《公約》規(guī)定的海洋劃界爭端解決程序,而后與東帝汶在東帝汶獨立當日簽署2002年《帝汶海條約》,,建立面積巨大的石油共同開發(fā)區(qū),。2006年1月,兩國簽訂《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條約》,。東帝汶認為,,根據(jù)《公約》,帝汶海油氣區(qū)中絕大部分區(qū)域位于東帝汶海洋權益區(qū)內,,因此要求與澳大利亞通過談判或司法方式解決兩國海洋邊界問題,,但澳既不談判,更不允許提交司法解決,。
2016年4月,,東帝汶根據(jù)《公約》有關規(guī)定,向聯(lián)合國秘書長提起針對澳大利亞的強制調解程序,,請求設立調解委員會,,就有關海洋邊界爭議進行調解,為雙方進一步談判提出建議,。
畢曉普和布蘭迪斯的聯(lián)合聲明說,,澳大利亞和東帝汶現(xiàn)有條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符合國際法,,因此澳方認為調解委員會不具有舉行海上劃界聽證的法律權力,。
東帝汶曾于2013年3月就2006年的《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條約》的有效性提起仲裁,指控澳在談判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要求判定該條約無效,。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澳大利亞 海上劃界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