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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救方被判賠償,,法律為道德托了底
江蘇徐州市一名12歲少年李鳴鶴,因救落水同伴小旭而沉入塘底,。痛失愛子后,,李鳴鶴的父母因不滿獲救者“不主動上門感謝,,甚至連死者的葬禮都沒參加”,也為了回擊“閑話”為孩子正名,,將小旭的父母告上法庭,。徐州市銅山區(qū)法院14日審理認為,獲救者小旭雖無過錯,但要承擔“公平責任”,,一審判決小旭的父母補償原告8萬元,。
這是一起讓人痛心的悲劇,少年舍身救人,,年僅12歲的生命戛然而止,,留給父母的,是無盡的傷痛,。這是一起讓人遺憾的糾紛,,別人的孩子為救你的孩子付出了生命,你卻連上門感謝,、參加葬禮等起碼的禮數(shù)都沒有,,在此后長達8個月的時間里不露面,將世之常理,、人之常情拋諸腦后,,難怪李鳴鶴的父母感到異常氣憤。如果小旭的父母能夠知恩圖報,,盡到應有的禮數(shù),,想必這起糾紛和官司就可避免。
這也是一次讓人欣慰的判決?,F(xiàn)實中,,獲救者(及其監(jiān)護人)知恩不報的事例并非個別,人們往往只是從道德層面進行譴責,。打官司索賠,?法律能管道德上的事嗎?很多人有此疑問,。銅山區(qū)法院的判決表明,,知恩圖報既是一種道德要求,也是一種法律要求,,人情冷漠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會受到法律的制約。
法院判決小旭的父母補償原告8萬元,,依據(jù)的是“公平責任”原則,。該原則指的是,當損害發(fā)生,,而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在此情況下,,法院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中有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此案中,,雖然李鳴鶴和小旭均無過錯,,但李鳴鶴是為救小旭溺水身亡,李鳴鶴父母所遭受的“損失”若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作為受益人的小旭及其父母,理當給予李鳴鶴父母以經(jīng)濟補償——雖然生命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但當生命逝去,,便只能用經(jīng)濟補償來體現(xiàn)公平和道義。
人們常說“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在特殊語境下,這句話并沒有錯,。但要看到,,道德和法律都是調整社會行為的規(guī)范,兩者在弘揚真善美,、抵制假丑惡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相輔相成,,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無論是德國哲學家康德說的“法律是道德標準的底線”,還是我們常說的“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都說明了一個道理:道德往往需要法律來托底,,而法律常常要為道德做主。法律之上有道德,,道德之下有法律,,當?shù)赖掳l(fā)生滑坡時,法律為其提供剛性支撐,;當?shù)赖伦兊妹婺靠梢蓵r,,法律為其辨明是非、分清對錯,。
這是一次法律判決,,也是一次關乎道德的判決,既彰顯了法律正義,,也傳遞了道德觀念,。鑒于此類訴訟并不多見,所以這次判決具有一定的標本價值——法律為道德托了底、做了主,。
□晏揚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李鳴鶴 救人 身亡 判決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