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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調整高院中院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原標題:最高法調整高院中院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羅沙)記者3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發(fā)出通知,,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標準,,以準確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通知明確,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qū)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內(nèi)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管轄標的額2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如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qū)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內(nèi)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管轄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通知同時明確,,婚姻、繼承,、家庭,、物業(yè)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jù)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此次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涉及知識產(chǎn)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法 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