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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德州市平原縣原政協(xié)副主席財政局長宋振興獲刑14年
原標題:平原縣原政協(xié)副主席財政局長宋振興獲刑14年
大眾網(wǎng)德州站4月3日訊(記者 石少軍)4月3日下午,,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平原縣原政協(xié)副主席,、財政局局長宋振興貪污、受賄,被告人宋慶波,、代斌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宋振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宋慶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代斌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宋振興,、宋慶波、代斌貪污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返還原單位,,被告人宋振興受賄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被告人宋振興,男,,出生于1964年10月,,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案發(fā)前任平原縣政協(xié)副主席兼平原縣財政局局長(副縣級),。被告人宋慶波,男,,出生于 1962年10月,,中專文化,,中共黨員,,原任平原縣水利局副局長(正科級),;被告人代斌,出生于1976年10月,,系德州市德城區(qū)華建鋼結構服務部業(yè)務經(jīng)理,。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擔任平原縣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主任和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采取巧立名目、開具假發(fā)票等手段套取國家資金,,共貪污公款130.08萬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擔任平原縣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主任和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宋慶波、代斌采取巧立名目,、開具假發(fā)票等手段套取國家資金,,共貪污公款130.08萬元,其中伙同宋慶波,、代斌共同貪污50萬元,,代斌分得贓款5萬元。2007年12月和2014年3月,,因檢察機關查帳和紀檢部門找其談話,,被告人宋振興先后兩次向縣財政局退繳了全部贓款。
2007年中秋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其擔任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01.5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振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宋振興還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宋慶波,、代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shù)額均特別巨大。被告人宋振興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其所犯貪污罪可認定為自首,,其貪污所得贓款案發(fā)前全部退繳,對其犯貪污罪依法減輕處罰,;其所犯受賄罪大部分系坦白交代,,依法從輕處罰。遂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jié),,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編輯:薛鑫
關鍵詞:平原縣原政協(xié)副主席 財政局長 宋振興 貪污 開具假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