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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人大代表涉嫌詐騙 警方兩次提請刑拘被否

2015年01月20日 09:23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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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內蒙古一人大代表涉嫌詐騙 警方兩次提請刑拘被否

 

  2014年9月,、12月,,達拉特旗公安局兩次向該旗人大常委會發(fā)函,請示對旗人大代表,、現(xiàn)鄂爾多斯環(huán)球房地產總經理楊賓刑事拘留,,警方認為,,楊賓涉嫌合同詐騙。但該旗人大常委會投票否決了警方的請求,。達拉特旗人大常委會主任烏云達賴稱,,“要搞清楚(人大代表)是不是真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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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拉特旗公安局2014年9月2日提請刑拘人大代表楊賓的申請(左),,該旗人大常委會9月29日的否決回復(右),。新京報記者 谷岳飛 攝

 

  內蒙古達拉特旗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提請刑拘人大代表楊賓,該旗人大常委會兩次依程序否決申請

  “公安提請刑拘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卻被人大常委會兩次否決,。”內蒙古達拉特旗公安局一領導說。

  “要搞清楚(人大代表)是不是真的違法,。”達拉特旗人大常委會主任烏云達賴說,。他表示,應該保護人大代表的合法權利,。

  2014年9月,、12月,達拉特旗公安局兩次向該旗人大常委會發(fā)函,,請示對旗人大代表楊賓刑事拘留,,警方認為,,楊賓涉嫌合同詐騙。但該旗人大常委會召開聯(lián)席會議,,會上多位專家認為是民事糾紛,,人大常委會投票否決了警方的請求。

  兩次申請刑拘遭否決

  2014年9月2日,,達拉特旗公安局第一次向該旗人大常委會發(fā)函,,稱該旗人大代表楊賓涉嫌騙得巨額現(xiàn)金,觸犯合同詐騙罪,,提請批準對其采取刑事拘留,。

  楊賓,男,,漢族,,現(xiàn)為鄂爾多斯環(huán)球房地產總經理。2012年11月,,楊當選為達拉特旗第十六屆人大代表,。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拘傳,、拘留或提請批準逮捕等強制措施,,應當書面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許可。

  9月29日,,達拉特旗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回復:“希望你局進一步進行偵查核實,,如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再提請旗人大常委會批準,。”

  11月6日,達拉特旗公安局向旗人大常委會“再次提請批準對楊賓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這份“請示”稱:經該局進一步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楊賓涉嫌合同詐騙一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有必要對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

  但旗人大常委會于12月10日第二次否決了公安局的請示:“經達拉特旗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并依法進行表決,,常委會組成人員25名,,實到會20名,表決結果:同意4票,,反對12票,,棄權4票,”該議案未通過,。

  “市,、旗兩級公安機關均決定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向旗人大常委會請示,是程序問題,。以往,,人大常委會基本都會許可。”上述警官介紹,。

  合同詐騙還是經濟糾紛,?

  楊賓被旗公安局請示批準刑拘,與福建女商人林峰華的報警有關,。

  林峰華告訴新京報記者,,2009年,她與楊賓相識,,2010年前后,,楊賓推薦林承包自己名下惠聯(lián)公司的裴家渠煤田滅火項目。

  林峰華介紹,,滅火項目是香餑餑,,煤田的火滅掉后,大量殘煤可以處理,。當年煤炭市場火爆,林估算這一項目有數(shù)億元的豐厚回報,。

  雙方在2011年11月達成協(xié)議,,惠聯(lián)公司將1500畝煤田滅火工程“承包”給林峰華;林峰華向惠聯(lián)公司支付承包費1.95億元,,其中第一次支付50%的承包費9750萬元,;惠聯(lián)公司保證林2012年2月8日前正式開工。

  協(xié)議簽訂后,,至2011年底,,林峰華前后累計轉款總額達9750萬元。但到了約定的開工期限,,林才發(fā)現(xiàn)這個項目相關手續(xù)并未完成,,不具備開工條件。

  林還發(fā)現(xiàn),,早在2011年7月,,楊賓就已將該項目承包轉讓給了一個叫楊海英的人。林峰華隨后多次找楊賓,,要求楊賓退錢,。

  林介紹,楊賓于是讓楊海英以9418.71萬元的價格收購林峰華名下惠聯(lián)公司49%的資產,,楊賓也將剩下51%的股份轉給楊海英,,這樣楊海英一人拿下整個項目,。2013年4月,三人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

  “沒想到楊海英根本不具備履約能力,,沒錢給我。”林峰華認為自己再次陷入了“楊賓精心設計好的騙局”,。2014年2月,,林峰華報警。

  警方介入后,,刑拘了楊海英,,但楊海英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楊海英與林峰華對此案的敘述基本一致,。他告訴新京報記者,,2011年7月,他和楊賓達成口頭協(xié)議,,出資參與裴家渠項目,,到2012年9月,他共注入資金5310萬元,。

  楊海英稱,,楊賓背著他再次與林峰華簽合同,事實暴露后,,楊賓勸說他收購林峰華的股份,。楊海英稱,他明知吃虧,,但因為前期投入被套牢,,“騎虎難下”,寄希望于拿下整個項目收回投資,,“迫于無奈同意了此項收購”,。但沒料到后來引資渠道斷裂,他也沒錢給林峰華,。

  但在楊賓的敘述中,,他與林峰華之間的糾紛是另外一個版本。

  楊賓告訴新京報記者,,他與林峰華簽訂協(xié)議后,,林峰華雖然付款,但并未按照約定時間(5個工作日內),,“因林峰華拒不按照合同履行付款義務,,惠聯(lián)公司與她協(xié)商解除了該協(xié)議書。” 此后雙方協(xié)商,將林峰華所取得的49%股權作價5390萬元,,他代表惠聯(lián)公司向林峰華支付超出5390萬元的部分進行退款,,“至今我與林峰華雙方債權已經結清。”

  至于林峰華又指控的“一礦二賣”,,楊賓亦否認,,他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并沒有把這個項目賣給楊海英,,楊海英進場施工以及后來的轉包,,他均不知情。而楊海英稱為承包這一項目投入的5000多萬,,楊賓解釋,,這些錢是他和楊海英之間正常的經濟往來,跟裴家渠項目沒有關系,。

  楊賓否認了自己周旋實現(xiàn)他與楊海英,、林峰華之間的股權轉讓。他說,,林峰華將惠聯(lián)公司49%股權轉讓給楊海英,,跟他沒關系。他本人現(xiàn)在已經跟惠聯(lián)公司沒有關系,,林峰華說自己沒拿到錢,,這是林與楊海英的糾紛,與他無關,。

  “我和林峰華怎么可能是合同詐騙呢,?最多是民事糾紛。”楊賓說,。

  公檢法聯(lián)席會議不支持刑拘

  達拉特旗公安局接警后介入此案調查。

  新京報記者致電主辦此案的一公安局領導,,這位領導介紹,,該案是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督辦案件,刑拘決定是由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旗公安局兩級公安共同研究決定的,。

  達拉特旗公安局認為楊賓涉嫌合同詐騙。上述經辦領導介紹,,經該局偵查:2011年7月和11月,,楊賓分別把裴家渠滅火工程賣給楊海英和林峰華,楊賓收了兩人的錢,,還派工作人員帶楊海英方實地勘探,、蓋辦公樓等,“這是典型的一礦二賣。”

  據(jù)該領導介紹:事情暴露后,,林峰華要求退錢,,楊賓又以股權轉讓等形式,將自己從此事件中脫身,,“我們認為,,這就是合同詐騙。”

  他表示:因為楊賓是人大代表,,旗公安局依法向旗人大常委會請示拘留楊賓,,但沒想到旗人大常委會兩次否決,“案件沒法往下進展了,。”

  達拉特旗人大常委會主任烏云達賴回復新京報記者稱,,“是否許可公安的申請按按法定程序辦”,即“旗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2014年12月10日,,達拉特旗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未通過達拉特旗公安局提請對楊賓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議案,,“這是集體票決的結果,,不是哪個人決定的”。

  烏云達賴說:“誰違法了都不行,。但要搞清楚是不是真違法了,,是不是詐騙案?”

  據(jù)達拉特旗公安局前述警官介紹,,在該局第二次提交刑拘申請后,,該旗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曾組織當?shù)毓珯z法開聯(lián)席會議,會上,,公安局介紹了具體案情,,并展示相關證據(jù),但檢察院,、法院相關與會人士認為這起案件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民事糾紛。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認為,,人大常委會在做決定之前,,為了使決定更慎重、更科學,,向檢察院,、法院方面咨詢,這種性質的聯(lián)席會議是沒有問題的,。

  申請被否怎么辦

  人大常委會否決警方的刑拘申請,,上海也發(fā)生過類似的案件。

  2014年8月,福建省寧德市周寧縣人大代表張某在上海涉嫌醉駕被警方查獲,,上海警方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fā)函,,提請批準刑拘張某。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對上海警方的申請進行表決,,結果未獲通過,。此事經媒體披露后,引發(fā)廣泛爭議,。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再次開會,,審議許可了上海警方的申請。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介紹,,警方和人大常委會產生分歧的焦點在于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權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秦前紅教授認為,,這一制度設計的原意,,是為了防止人大代表因為正當行使職權而遭遇打擊報復,或因其他而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

  當司法機關提請批準對人大代表實行強制措施時,,人大常委會該如何做決定?《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guī)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zhí)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jù)此作出決定,。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內務室副處長朱恒順曾撰文介紹,人大議事采取“一人一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人大常委會依法票決的結果無論是否通過,都符合程序,,應當被尊重。

  他認為,,如果公安局的申請被人大常委會否決,,可以向上級人大常委會反映,上級人大常委會發(fā)現(xiàn)下級人大常委會不予許可的決定不適當時,,可以依法撤銷,。

  新京報記者 谷岳飛 實習生 李驍晉 內蒙古達拉特旗報道

  編輯:閆憲寶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人大代表 涉嫌詐騙 刑拘被否 人大常委會 投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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